1. 以法律机制培育各主体的低碳理念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执行主任阿希姆.施泰纳说,“普通民众拥有改变未来的力量”。广大民众在低碳法制建设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思想是行为的指明灯,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普及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宣传与教育,树立全社会的低碳环境意识,激发公民积极参与到低碳建设的进程中来。
首先,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构建民众低碳意识教育机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喜闻乐见的方式对广大民众进行绿色消费、低碳环保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如以“低碳”为主题举办晚会活动,发动民众参与,在温暖的氛围中培育低碳理念,潜移默化,最终形成全民保护环境、绿色消费低碳观,抑制奢侈浪费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
其次,利用经济激励手段建立“绿色企业”、“ 低碳企业”并大力宣传。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低碳意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技术创新,减少碳排放量。如实行碳排放奖惩制度,对高碳产品征收排碳税,对运用低碳技术生产的产品实施税收优惠制度,使企业自觉地参与到低碳经济建设中来。
最后,强化政府行政人员的低碳观念和环保意识。改革现有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将低碳社会、环境指数纳人到政府考核中去;提倡绿色采购,制定具休的采购标准,在采购过程中选样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具有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达到为企业以及其他民众树立榜样的效应,从而推动全社会低碳建设的进程。
2. 以法律规则指导和引领各主体的行为方式
广大民众、企业的行为方式及政府的行政行为,那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低碳社会构建。这就需要通过系列的法律 规则对这些不同主体的行为力式做出相应的调整,使之符合低碳理念的要求,从而规范、指导和优进人们实施低碳化行动。
首先,调整人们的生活方式及消费方式,使之符合低碳化要求。在生活方式上,每个人都需要身体力行地从小事做起。珍惜每一滴水、不浪费每一度电、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使之真正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这些事情量小,但与我们的低碳建设息息相关,不可小规。在消费方式上,尽量选择新能源汽车、绿色低碳产品,避免各种“一次性”用品等。
其次,在原材料的选购、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过程中,企业应当做出低碳化的选择与处理,并积极进行低碳技术的创新,逐渐摆脱高污染、高碳排放量、低技术、低附加值的状况,通过推广低碳化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等手段获得消费者青眯。通过法律对企业的规制作用,规范企业行为,如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清洁生产等。
最后,尤为重要的是调整政府行政行为。政府有责任牵头一场“自上而下”的低碳革命,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其中,加强政府规制以及制定对应的行政措施,作为推进低碳法制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加强政府规制,包括提高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审慎性;加强相对应的行政措施,包括行政激励、奖励、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其二,执法中引人问责机制,强调权责统一,加大对低碳执法的监督力度,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起低碳法制化体系。其三,建立起完善的公众爹与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完善公众意见的收集反馈机制,明确公众的监督权利和义务,使公众能够顺畅地参与并表达相关看法和意见。政府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就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定期征询公众意见,改善现有听证会、审查会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全方位、全过程地参与和监督低碳管理工作。此外,可以借鉴发达国家低碳法制化建设的先进经验,如在立法中引人环境公益诉讼,使公民、法人、社会团体都有权利提起环境诉讼,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和主人翁感。其四,改进政府考核制度。将低碳环保的指标引人考核制度中,从而改空官员单纯泊求GDP、热衷大建设的政绩观。同时,将实践中形成的有效低碳减排措施,环培保护措施和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上的措施,以因应低碳之发展。
3. 以多元化立法加速推进低碳发展
环境问题是一个全人类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既需要创新性地探索新的社会机制和政策手段,也需要对法律制度做出创新。尽管我国制定了许多支持低碳发展的政策且部分政策取得了很大成功,”定程度上引导了民众、企业和政府的低碳行为,但还存在很多障碍,减弱了政策的有效性。当下,.是低碳必须法制化、基于低碳理念,确立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等,通过对境外低碳立法情况的介绍、比较,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探寻建立适合于中国特色的低碳法律制度。
二是环境治理与碳排放治理相结合,以法律的确定性、约束性、惩戒性促进低碳环境的发展。就立法而言,必须采取多元化的途径推进低碳发展的进程。首先,对低碳问题进行综合性立法。尽管针对低碳保护的政策与措施各有其特殊性,但它们也存在诸多共性。我们可以从低碳建设的若干不同情况人手,从它们的特殊性中找到共性,针对它们的共通之处,以一种全局、 整体的思维从事相应的立法。政府可以出台低碳基本法(如气候变化应对法),从宏观角度指导全局。为实现低碳法制化建设,综合性立法必须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可行性和前瞻性,这就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相关的调查研究、资料信息储备、境外立法的考察比较等,在此基础上把握低碳法制的整体现状、当前出现的问题与未来发展前景等相关内容,从而在立法上做到“心中有数”、“ 对症下药”。低碳综合性立法涉及立法观念与价值取向、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立法体系与形式、立法的规制对象与调整范围,以及调整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在立法内容上需要解决管理体制、政府决策、政策工具的使用等问题。
三是低碳法制化,不仅只是一个综合性立法、一个单调的框架,还需要针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中国相关实际,做出详细、可操作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境外的有益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有针对性的具体制度安排。如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当时联邦环保局设立了专门的排放交易处,并起草相关法律,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该法律实施前,德国对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调查研究,以研究结果作为发放排放权的基础。发放排放许可证后,如果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交易部门购买排放量;否则,就要缴纳罚款。借鉴德国的先进做法,并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有必要加紧出台有关碳交易的法律规则。
最后,需要加强地方性立法。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个地区发展水平相对不平衡,这种差异性发展的客观现实决定了综合性立法、全国性立法无法做到极细致的规定,因而必须认识到地方立法对于低碳法制建设及其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各地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基本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低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总之,中国在低碳发展的进程中,其缺陷在于缺乏法律为低碳建设提供保障,而有关低碳立法的滞后又在于低碳理念尚未深人人心,低碳方式尚未充分践行。因此,需要尽快将低碳专门立法纳人国家立法议程,修改相关环境法律、经济法律和能源法律;并在继续充实和完善低碳建设的经济激励政策的同时,从法律上强化广大民众、企业、政府等各种主体的低碳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从而顺应时代发展大潮,实现从“高碳时代”向“低碳时代”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