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溯源系统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 1 )按照农产品种类划分
按照农产品的具体种类划分,可追溯系统分为:肉制品(包括蛋、奶)可追溯系统、生鲜产品(水果蔬菜)可追溯系统、水产品可追溯系统和谷物粮食产品可追溯系统。
肉制品追溯系统是农产品中应用最早的溯源系统,可追溯系统的产生起因于1996年英国“疯牛病”引发的恐慌,以及丹麦的“猪肉沙门氏菌污染”事件和苏格兰“大肠杆菌”事件,这些事件使得欧盟消费者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信心,同时也促进了肉制品追溯系统的建立。日本从 2001年起在肉牛生产共应体系中全面引入信息可追踪系统,要求肉牛业实施强制性的零售点到农场的可追测系统,系统允许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输人包装盒上的牛肉身份号码,获取他们所购买牛肉的原始生产信息。
2001年6月、欧洲客户开始强调生鲜衣产品物流运输和可追潮的便利性,要求在包装上使用EAN·UCC- 128条码。随着2005年1月欧洲食品安全法令的颁布,对生鲜农产品提出的可追溯性要求开始生效。由于提高可追溯性水平有利于保护种植商在改进质量过程方面的投资,包括欧洲零售商农产品工作集团( EUREPGAP )和英国零售业联合商会(BRC)认证,因此,生鲜产品可溯源系统发展较迅速。
在水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方面,国际粮农组织( FAO)渔业委员会和欧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推动了系统的推广应用。国内的“阳澄湖大闸蟹”使用了原产地防伪标识,也属于一种简化的溯源系统。
谷物粮食产品由于涉及面广,而且种植分散、附加值低,因此,谷物粮食溯源系统的发展较为缓慢。近年来,对于转基因粮食的溯源有一些试点,此外,对于粮食作物种子的溯源需求逐渐增加,其目的是保证种子在生产、销售、种植等各个环节中的真实性,防止假种子事件的发生。
(1) 按照实施主体划分
根据实施农产品追溯系统的主体划分,追溯系统分为强制性追溯系统、自愿性追溯系统和“强制十自愿性”追溯系统三类。
强制性追溯系统是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企业的产品必须具备可溯源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并采取惩罚措施。强制性溯源系统把产品的追溯性上升到了法律法规的高度。例如,欧洲国家都在实施强制性牛肉产品溯源系统,我国在一些重点肉类企业也实施肉类的溯源系统。
自愿性可道溯系统是企业考虑到品牌、声誉和长远利益,为了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赢得消费者信任,自愿建立实施的可追溯系统。在实践中,自愿性追潮系统一般由行业协会或产品供应链上的主导优势企业牵头,以主导企业为核心,与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协同合作,共同开发、建立并维持系统的运行。例如,国内些有机蔬菜、 绿色蔬菜企业,为了提高声誉、树立品牌,建立差异化竞争,自行建立的溯源系统。
(2) 按照实施规模划分
按照农产品溯源系统实施的规模划分,溯源系统可以分为全国范围内的溯源系统和局部范围内的溯源系统。
欧盟和美国经济基础较好,生活水平较高,这些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牛肉等产品的溯源系统; 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作为肉类的主要出口国,只要求在出口领域实施溯源,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出口中遇到的产品质量标准问题。
(3) 按照实施环节划分
按照在产业链中各个环节实施溯源的状况,可以分为全产业链溯源和产业链中部分环节实施溯源。一些农产品从源头到居民餐桌,需要经过漫长的周期和众多的环节,这些环节通常分布于多个企业,并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而且,不同的环节具有各自的属性。因此,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在一些重点环节中优先部署溯源系统。